一、总则
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三、授予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业成绩: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须达到 70分及以上。
毕业论文: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成绩评定为 良好及以上。
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 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限学籍至毕业前);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合格;
- 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四、特殊情况与限制
处分限制:因考试作弊受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者,原则上不予授予。但若后续未再受处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
- 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获授权发明专利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 获国内外高校攻读研究生资格;
- 获省级以上(含)思想政治、学科竞赛或科技文化奖励。
一票否决:存在以下情形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入学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毕业资格;
- 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审核与异议程序
申请流程:毕业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初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公示制度:拟授予名单将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
- 陈述申辩:拟不受理、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前,将告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可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 复核申请:对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学校在受理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提交审议。
证书管理:学位信息实行当年注册上网。若发现已获学位者存在违规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将撤销学位并注销证书信息。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报读咨询:0769-22314699;15899912286陈老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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